第一百零二章孙江案的二审和投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点。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孙江上诉一案。
审判长,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马文涛和两名审判员步入法庭。
在双方进行诉辩,亮明观点后,审判长马文涛开始发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向本庭提交?”
王大发急不可耐地抛出了两份证人证言,一份是证人孙大会证言,证人孙大会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原告经常向被告要钱。另一份证人孙明亮也作了类似的证明。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述两份证人证言交给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刘大权质证。
刘大权从法警手中接过两份证人证言,仔细看了四、五分钟:“鉴于我方无法辨认证人签名的真实性,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上诉人的证人可否出庭作证?”
王大发:“证人孙明亮可以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孙明亮出庭!”
法警立即从审判庭外将一个四十多岁的矮个中年男人带了进来,安排他坐在证人席上。看得出证人没有进过法庭,神情显得有些慌乱。
审判长向证人发问:“请证人说一下自己的自然情况?”
证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自然情况后,审判长请双方当事人向证人发问。
上诉方代理人王大发首先向证人孙明亮抛出了他的中心问题:“证人,你如实说,孙江向张志文要过钱吗?”
证人挠了挠摸头愣了半天,好像并没听懂王大发的问话,审判长又重复了一遍王大发的问话,证人似乎才清醒过来:“要过,肯定要过。”
“具体什么时间?地点?”审判长进一步发问。
证人孙明亮一听,摇了摇头:“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张志文住什么地方?”审判长又问。
“这,这个问题我也不太清楚。”证人沉默了一会答道。
“开庭前你曾经写过一份证明交给孙江的吗?那份证明上的内容是否真实?”审判长进一步发问。
“记不清楚了,好像是孙江口述,让我按照他口述的内容写的。”孙明亮越说声音越小,显得十分的没有底气。
审判长一看,也问不出什么新的内容来了,就发话道:“请证人在刚才所陈述笔录处签名后退庭。请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王大发:“证人证言有效,对证词内容无异议。”
刘大权:“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实际上什么也证明不了。”
马庭长对双方的简明扼要的叙述方式点头表示赞许:“双方除原辩论和质证意见外,还是否需要补偿新的辩论意见?”
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没有新的意见。马庭长最后总结道:“鉴于双方争议太大,对证人证言的审核有个过程,不能当庭宣判,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闭庭!”
十天之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科长房正本正在主持一场听证会。
“金刚钻律师没有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尤其是在诉讼时效的证据上。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他应该预料到对方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孙江一板一眼的发表着作为申诉人的意见。
“委托人孙江交给我们的借条是一个没有还款时间的借条。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障碍。所以代理人无法预料到对方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申诉人不能以官司败诉作为衡量律师工作过错的标准。如果败诉了,就要求律师赔偿。那律师行业谁还敢干?”金刚钻的枣核脸涨得通红。
“最起码在法官提出撤诉建议的情况下,金刚钻律师应该立即采取撤诉这一止损的措施。”孙江非常气愤的说。
“委托人当时也在开庭的现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同时在现场的情况下,委托人更具有优先的撤诉权。如果委托人不提出撤诉,而代理律师提出撤诉的话,风险必然会转移到代理律师的头上。申诉人指责我们没有釆取撤诉止损措施属于对代理律师的苛责。何况在二审过程当中,申请人已经提出了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这也另一方面说明了我没有过错。”金刚钻把话绕了一大圈,孙江好像听的不太明白。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看能不能调解调解呀?毕竟你们原来都是互相信任的好朋友嘛。”房科长发了话。
“现在终审判决已经判我输了。我坚决要求对方赔我三万块钱。”孙江态度坚决。
“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无理要求。我作为代理律师,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没有理由要求我赔偿对方的任何损失。”金刚钻也是寸步不让。
“我们认真听取的双方刚才的诉辩意见。我们认为尽管金刚钻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代理措施不力的失误。但结合二审的一些情况来看,金刚钻律师的代理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案件败诉的直接原因。原告案件败的直接原因是阻却诉讼时效的证据的缺失,而不是律师的代理行为。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的要求也不是我们行政机关能够判断的问题。双方都站到对方的立场上考虑一下,看能不能再协商协商啊?”年过半百的房科长再一次提出了调解的意见。
“不是直接原因?凭什么不是直接原因?要是在一审当中,金刚钻律师能给我们充分的调取一些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我们的官司怎么能输呢?”孙江一听房科长的话,立马跳了起来。
“既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就只能做出处理决定了。经听证和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金刚钻律师警告纪律处分。
二,申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范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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