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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章牛珍珍诉李光然案一审与何志…


  二00九年九月五日上午,牛珍珍诉李光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为人要讲良心,如果不是我们家的光然为你打120急救电话,你的女儿早就没命了,你上哪里有机会来告我们?现在你女儿的命保住了,反而告我们……”李老四怒气冲冲地责问牛三见。

  因为李光然毕竟是个孩子,所以李老四没让儿子李光然到庭。

  “谁不要良心?李老四,你不要血口喷人好不好?我的女儿虽然保住了命,但是现在残疾了!你们家的孩子要是没撞人,能为我们贴上三万块钱的医疗费吗?你有那么好心吗?你现在撞人还不承认,你才不要良心呢。”还没等李老四把话说完,牛三见就抢过了话头。

  “不要争吵了,下面开庭。”独任审判员郭亚萍敲响了开庭的法槌:“请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因被告李光然将原告刘珍珍撞伤致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我方各项损失二十八万元。”牛珍珍也没有到庭,她聘请的王大发律师宣读了起诉状。

  “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是凌晨四点多钟。原告刘珍珍或者是自己摔倒致伤,或者是被另外的车辆撞伤。当时在路边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被告李光然出于好心将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后来怕她一个女孩在医院里没人护理,就主动跟其到临海县人民医院,并且主动垫付了抢救费用三万元。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是被告撞伤的。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李老四聘请的刘大权律师沉着答辩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否为被告所导致的,请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辩论。下面请原告举证!”郭亚萍发出了庭审举证的指令。

  “原告向法庭举证第一份证据是临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索赔的依据。第二份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原告九级伤残的事实。”王大发说完将两份证据材料双手递到了审判席上。

  “该份《交通事故证明》不能够证明事故的责任,更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导致的,不具有证明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与被告不具有关联性。”刘大权接过材料看了看质证道。

  “被告在现场时是否发现有其他车辆通过?”郭庭长问。

  “没有,但据我儿子李光然跟我说,当时现场有其他车辆通过的印痕。”李老四回答。

  “是否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供?比如现场照片之类。”郭庭长又问。

  “开庭前,我们向法庭申请调取该案的交通事故卷宗。因为李光然打了110电话以后,交警到现场处置,拍了很多照片,照片里应该有涉及这方面的材料。”刘大权应道。

  “本庭依照刘律师的申请,已经调取了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但没有发现有这样的照片。”郭亚萍将厚厚的一沓材料递给了刘大权:“刘律师,请你自己看一下。”

  ……

  何志正在专心致志地查阅着一本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何志,我们是县法院执行局的,跟我们走一趟吧。”执行局的两名执法干警突然推开了他的办公室的门,出现在了他的面前。。

  “你们,你们这是要干什么?我的所有银行账号里的钱已经全部被你们划走了。我的住房也已经被你们查封了。我现在已经上了执行信息黑名单了。我现在确实无能为力了!”何志打了个哆嗦,那光光的大脑袋上立马渗出了细密的汗珠。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要对你进行司法拘留。实在不好意思,何志同志。这就对不起了。”其中的一位执行人员边说边迅速将何志的双手戴上了手铐。

  “法官同志,我是一名律师,请你们给我点尊严好不好?我现在确实没钱呐。”何志开始哀求了起来,他几乎要向执法人员跪下了。

  “那你至少得拿出点诚意,否则的话我们不好向申请执行人交代呀。想想办法,哪怕凑个五千块钱也行啊。”另一名执行法警无奈的摇了摇头。

  “这样吧,两位同志,我的公文包里只有五千块钱了,我是准备用来缴纳车辆保险费的,就先给你们吧。我的车今天已经保险到期了。我就等两天吧,别的实在没办法了,求你们先把手铐打开吧。这要是进来个当事人,我的老脸朝哪搁呀!”何志的声音已经带着哭腔了。

  “小张啊,看看他的公文包里有没有钱。”开始说话的那位法警向另外那位法警使了个眼色。

  另一位法警迅速抓过何志放在办公桌上的公文包,打开公文包,从包里取出一沓钱:“哎呀,马局长,真的有收获呀!”

  马局长点了点头,打开了何志的手铐。

  “那是六千块钱,求你们给我留一千块钱,不然我这一家老小这两天就揭不开锅了。”被打开的手铐的何志,伸手要去夺另一位法警手中的那一沓钱。

  “哎呀,我得何主任,你就省省心吧,我们也不容易呀。”那法警急忙收手,躲闪了过去……

  ……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又不能举出有其他车辆或当事人在现场的证据。故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盖然性较大。但因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无法做出认定,本院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为宜。现判决如下:

  被告李光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珍珍各项损失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郭亚萍镇静自若地敲响了法锤,宣布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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