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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一章张志文轻微伤案一审与赵大红…


  二00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时,张志文诉赵大红伤害案在临海县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请原告发表起诉意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望了一眼原告席,启动了庭审程序。

  “被告……被告赵大红在其办公室因捐款问题与原告张志文发生争执,被告出言不逊,然后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各项损失五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张志文的代理律师孙帅逐字逐句的宣读了起诉状。

  “请被告赵大红答辩?”李正贤抬了抬右手,示意赵大红发言。

  “原告欠我保管费人民币十万元,拒不支付!而且事出有因,这件事也不怪我。根本问题不是捐款的事,而是因为保管费问题,与震区捐款无关。世界上哪有把东西交给人家保管,又不愿意支付保管费的道理。原告是个多年经商的生意人,这点道理不会不懂吧?”赵大红答辩道。

  赵大红本想请律师代理,但感觉案件太小,不值得请律师,就没有请。

  “鉴于被告提出原告欠其保管费,被告赵大红,你现在是否提出反诉?”李正贤问道。

  “肯定反诉!”赵大红毫不犹豫地应道。

  “请被告赵大红提出具体的反诉的请求。”李正贤又问。

  “请求法院判定对方支付我保管费人民币十万元。”赵大红仍然是毫不犹豫的答道。

  “请被告在三日内向本庭交纳反诉费二千元,否则,本庭将按撤回反诉处理!被告听明白了吗?”李正贤又问。

  “听明白了!”赵大红道。

  “请原告张志文举证?”李正贤发出指令。

  “现向法庭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被告赵大红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第二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赵大红殴打原告张志文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原告鉴定报告、治疗病历及医疗费发票。这组证据主要是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孙帅说完,将一沓材料双手递交给了李正贤。

  李正贤接过材料,翻了翻,然后把手中的材料向赵大红扬了扬:“请被告将材料拿回去看一看,然后发表质证意见?”

  “我不用看,我不懂!我不质证,这都是对方律师胡乱整的材料。你们法官看着办就行了。”赵大红摆了摆手,一脸的不屑。

  “被反诉人即本案原告张志文对反诉什么意见?”李正贤缩回手,将材料轻轻地放到审判席上。

  “我们不欠反诉人任何费用。反诉人纯属胡编乱造,子虚乌有。”孙帅冷冷地回应道。

  “请反诉人举证?”李正贤怕赵大红听不懂,又补充了一句:“赵大红,你主张被反诉人欠你保管费,有什么证据?”

  “张志文的东西现在还在我的仓库内,现在已经大半年了,我怎么可能一文不收呢?这还要什么证据?你们法官如果不相信,现在可以到我的仓库里去看一看嘛。”赵大红面带微怒,高声说道。

  “反诉人所说是否属实?”李正贤将目光移到了张志文的身上。

  “我的东西放在赵大红仓库里大半年属实,但是我们原来讲好是不收钱的,现在你赵大红凭什么向我要钱?你原来要说要钱,我不可能放到你仓库里的!”张志文也是非常气恼的说道。

  “你胡说!我什么时候告诉你不收钱的?”

  “你才胡说!当初你就是说不收钱的嘛。”

  “不要争吵了,这里是法庭,下边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李正贤猛敲了一下发锤说道。

  “没有。“孙帅道。

  “我不懂什么发问不发问,反正张志文欠我保管费要给我,你们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赵大红黑着脸,冲着李正贤道。

  李正贤皱了皱眉头:“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

  冰湖汽修公司工地上,四层公司大楼已形成框架结构。施工机械轰鸣作响,施工人员穿梭忙碌着。

  “光然,你小子果然有气魄啊!施工的速度超乎想象。按照这样的速度,再一个月就可以投产了。”张大勇把轿车停放在了工地外,人走下了轿车,向面带笑容,向他走来的李光然打了个招呼。

  “各种建筑材料都是张叔你帮的忙。要不是你帮忙,工程早着哩!”李光然握住着张大勇的手,用力摇了摇。

  “你小子年岁不大,说明你也是个干老板的料。抓紧施工,抓紧投产。我这次来呀!就是为赵总带句话——”张大勇随着李光然走进了公司的暂时办公棚。

  “张叔,你我都不是外人,有什么话就直说嘛。”李光然为张大勇泡了杯茶,让张大勇坐到办公桌对面的沙发上,然后将茶放到张大勇前面的茶几上。

  “也没别的,就是冰湖机公司建成以后,在注册登记的时候要登记成长河集团公司冰湖分公司。赵总的意思是这样便于管理。”张大勇呷了口茶,淡淡的说。

  “什么?赵总的意思是把我们冰湖汽修公司作为长河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李光然显得有些诧异。

  “怎么?你赵大爷事先没有跟你说过这个事儿吗?你想啊,他把这块地皮子白送给你。肯定要有点什么说法的呀。”张大勇也感到有些莫名其妙了。

  “这确实没跟我说呀!”李光然向张大勇扔去了一包软中华:“张叔,你抽烟。”

  ……

  “双方是否可以调解一下?”李正贤让双方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之后,征询双方意见道。

  “不调解!”张志文和赵大红几乎是异口同声的说。

  “既然如此,本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即本案的反诉人赵大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一万两千元。驳回本案原告即被反诉人张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本案的反诉人赵大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李正贤再次敲响了发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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