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田赋
田亩这个重要的资源永远都是百姓的根本,也是朝廷立足的根本。就算是在奴隶社会,脱离了传统的渔猎采集之后,进入农耕阶段是必然的事实。
自从国家建立以来,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国有到私有的过程。夏代没有文字,其土地制度无从知晓。商代虽有文字,但土地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记载,甲骨文中的“田”字有不同的写法,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象形特点,就是将土地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小方块。后人推论,商代的土地国有制类似于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
西周、春秋时期的井田制按照《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意即把900亩土地化成“井”字形的九个方块,每块100亩,中间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由八户耕种,公田则有八户共耕。公田、私田的分布不一定像孟子说的那么理想化,但井田制的核心问题是: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可以看成是对当时土地国有属性的概括。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王”或“天子”,对土地享有最高的所有权。当然,周天子作为集中的土地国有制的总代表,其权利是通过分封制来体现的。周王将大部分土地封赐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又将其领地的一部分以采邑形式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一部分土地转赐给自己的家臣,形成等级土地占有关系。各等级的土地占有权通过宗法制度逐代继承。这也导致了名义上的“王有”、“国有”与实质上各级贵族的分割占有。说到底,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天子与下级贵族共同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自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各诸侯国不断的改革,土地产权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动,多级贵族所有制向其两极——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铁制农具的使用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成为可能,一方面,各诸侯国间的兼并战争、大型水利设施的修筑等要求强化国家权力,增加国家可以直接调配的人财物力,而贵族的世袭繁衍使上缴给上级贵族的贡赋越来越少,农奴的负担越来越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剥削形态的井田制难以维持,于是各国相继取消了“公田”与“私田”的差别,改进原来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允许耕者长期占有固定的土地,使土地成为他们的“恒产”。
春秋时期齐国的“案田而税”、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等,都是强化劳动者土地占有权、促进村社土地私有化的措施。
西周初年,未见土地买卖的记载,从西周中期起,一些贵族便将其长期占有的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并开始出现土地的交换活动,诸侯之间、诸侯与卿大夫之间、大夫与大夫之间的争田夺地已屡见不鲜,史籍中多有夺田、争田、取田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卿大夫贵族的土地实际上已经逐步私有化,井田制的破坏,也正是从贵族土地的私有化开始。
战国中叶,商鞅先后两次变法,变法的内容包括推行县制、重农抑商、奖励军功等诸多方面。其中一条变法的内容,就是“开阡陌封疆”,“阡陌”是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分界,“开阡陌封疆”从字面理解即打破旧有的田界。如果按董仲舒的解释,则是废除井田制,从法律层面上允许土地买卖。
土地的私有化,当然并不意味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消失,而是以另外不同的方式存在。秦汉以至明清,国有土地大致有公田、屯田、学田、皇庄、官庄等名目。土地的私有化,只是导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出现。秦汉以后的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时以单一的方式存在,有时又互相交织。如:曹魏的屯田制,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形态。由于汉魏之际社会****不已,赖以屯田的土地,有的原本是国有荒芜土地,有的则是因战乱逃亡而抛荒的无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因之变动。
当然,有没有田种是一个问题,种了田能收获多少又是另一个问题了,毕竟就算是私有制,税收还是少不了的。
田赋是国家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
就田赋来说,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大致经历了六次大的变化,即:三代至春秋时期的贡、助、彻制,战国、秦、汉和两晋时期的租税制,北魏至隋唐的租调(租、庸、调)制,唐中期至明中期的两税法,明中期至清雍正年间的一条鞭法,雍正年间至民国初年的地丁银制。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税也以新的面貌出现。公元前685年,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一般认为是各国赋税改革的前奏与尝试。《管子·大匡》记载说:“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这种按收成好坏,隔年而税的税收,虽然称之为“赋”,但不一定是“军赋”,“赋禄以粟,案田而税”,则赋与税明明为一事,且可见当时之赋税,无不以土田为征课对象。
鲁国实行“初税亩”,《公羊传》曰:“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意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纳税。其后,楚国的“书土田”、秦国的“初租禾”等,均具有按土地面积征收田税的性质。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使黔首自实田”,以便使国家按亩征税,此后,按亩征收田税普遍化。
但田税的税率各不相同,按《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夏、商、周时期,“其实皆什一也”,为“什一之税”。春秋战国时期,某些诸侯国的田租税率已经达到三分之二。一般来说认为秦代的田租税率仍是“收泰半之赋”,也就是三分取二,实际上只是继承六国的旧制,没有加重也没有减轻。
刘邦建立汉朝后,接受前朝教训,轻减田租,什五而税一。
“什五税一”是经济凋敝、国穷民穷的情势下,休养生息,为恢复社会经济而采取的轻减税率。这种轻税率,由于军旅未息,国家财政困难,大概没实行几年,又实行了较高的税率,因为汉高祖死后,惠帝继位,又“减田租,复什五税一”。直到汉文帝、景帝时,实行重农政策,将田税调整为三十税一,并有多次的租税免征。东汉初,由于军费开支增加,入不敷出,一度改行什一之税。不管是“什一之税”,还是“什五税一”、“三十税一”,都是一种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分成税制,还十分笼统。
但不得不说,靠着少征税这个制度休养生息绝对是非常有效的,文景之治数十年下来留下来大量的积累。要知道,前面楚汉争霸,西汉百废待兴,经过这么短时间的积累,就已经足够汉武帝进行大规模的与匈奴对战,可见这个制度下,对于过国力的恢复是有很大效果的。
东汉末年,桓帝延熹八年,“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灵帝中平二年,曾规定“税天下田,亩十钱”。标志着分成税制向定额税制演变。
到献帝建安九年,曹操下令“田租亩四升”,田租定额税走向制度化。
《后汉书》卷七六《秦彭传》记载称,东汉章帝建初年间,秦彭任山阳太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彭乃上言,宜令天下各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县”。《田赋考》所言的“章帝建初三年,诏度田为三品”。这种定额税制,已经考虑到土地的肥瘠不同,收获量不同,田税也应该有所区别。从分成税制到定额税制,是一个重要的变化。此后,不论是魏晋时期的租调制、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还是唐代中期以降的两税法、明代中期以降的一条鞭法,在田赋征收中均实行定额税制。越是到后来,随着起赋的“公平”化,其定额税制表现得越繁杂,如唐代,有上田、下田、荒田之分。
实际上,在田赋征收的过程中,还涉及许多问题,诸如田赋的征纳物品、田赋征收中的考成、田赋征收中的私饱等等。田赋的征纳物品,在前期主要是征收粮食等实物,兼有货币制钱的征收;在后期,特别是明代中期以后,粮食等实物之外,开始征收银两,清代则是以征收银两为主,兼有实物的征收。田赋的征纳物品又与本色、折色、折收、折纳等问题相关联。田赋征收中的考成,是对官员督责纳税的考核,如果征不及额或征收足额,各级官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奖励。田赋征收中的私饱,则是官吏凭藉手中的权力私征多征以饱己囊。
当然,这些不是关键,最大的问题其实不在这些既定的田赋,而在所谓的苛捐杂税。
有些田赋的附加税是一种定制,如秦汉时期的刍、稿税。从《国语·鲁语》的记载来看,刍、稿的征收,不始于秦汉,而起于先秦。秦汉时期,有关刍、稿的征收屡见于典籍和出土文献的记载,大量史实证明,刍、稿税是秦汉时期经常性的田赋附加,“刍稿”与“田租”两项,往往联系在一起,国家征收刍、稿的目的,是为了供马匹和作上林苑等处牲畜的饲料,秦代一般每顷交纳刍三石、稿二石,汉代的田租较秦为轻,估计刍、稿也会相应减轻。
有些田赋的附加税则是一种临时的加征,东汉时期的“以亩敛钱”就是这种情况,据《后汉书·灵帝纪》载,“南宫大灾,火半月乃灭”,于是“税天下田,亩十钱”以修宫室。但有些临时的加征可能历经数年而不废,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加征。
在汉朝这个局面下,上面安排的田赋并不高,但是为什么会出现民不聊生,百姓起义的情况?不外乎是官员贪污腐败,欺上瞒下,所谓搜刮民脂民膏罢了。
尤其是一旦上面开口增加某个名目的税收,下面就能这仍处各种奇怪的名目去把百姓维持生计的口粮都榨干。
至于与之相反的田赋的蠲免。历代大都有因灾蠲免田税的规定。汉代建始年间有了因灾蠲免的具体规定:“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颜师古注曰:“什四,谓田亩所收,十损其四。”
当然,指望桓帝、灵帝这些,只能说想太多,能安安稳稳不巧立名目就不错了,还蠲免呢。
想想灵帝大神为了钱做出来的什么鬼事情就能够明白,更不用说十常侍陪着灵帝瞎折腾了。卖官鬻爵之类的就不用多说了,后来更变本加厉,以后官吏的调迁、晋升或新官上任都必须支付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官位标价,也就是说,官员上任要先支付相当他25年以上的合法收入。许多官吏都因无法交纳如此高额的“做官费”而吓得弃官而走。
要不是这厮坑的不要不要的,也不会有黄巾起义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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